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榜首百一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》榜首百零七条中规则,于2020年12月31日曾经,因交通违法而被交警执勤人员拘留的各类机动车和电动车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》第九十二条、第九十五条、第九十六条、第九十八条、第九十九条、榜首百条的规则,驾驶人、所有人、管理人30日内没供给被拘留机动车和电动车的合法证明,没有补办相应手续,或许不前来承受处理,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后仍不来承受处理的,将对拘留的机动车和电动车依法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