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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贝博app体育网页版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2-01 02:48:28

  近来,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案子,被告人曹某因偷盗正在运用中的电力设施,被法院以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
  40多岁的曹某是一名建筑工人,与王某、刘某(均另案处理)一同在某工地打工。一次,3人在聊地利说到宜兴大浦某地正在拆迁,邻近的变压器上还留有一些电缆线,便萌生了偷电缆倒卖的想法。

  通过前期踩点,3人发现这处拆迁工地上的拆迁作业已根本完毕,没有人员专门看守,也无别的的人会到这处偏僻的当地,变压器就竖立在空阔的场地上,上面还有好几根电缆线,里边的铜线估量能卖上不少钱。面临金钱的引诱,3人都心动了。

  几天后,3人趁着夜色带上梯子、切割器、竹竿等东西再次来到该拆迁工地。他们把变压器和配电箱里的电缆线悉数切下,藏到了租借屋里。此次举动共取得电缆铜线人偷割的电缆线路还在运用中,很快就被大众发现并报警。通过警方的摸排侦办,3人终究被牢牢确定,捉拿归案。

  宜兴法院经审理以为,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偷盗电力设备,既侵犯了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,又使国家财产遭受丢失,其行为一起构成损坏电力设备罪和偷盗罪。依照刑法理论幻想竞合择一重罪处分准则,应当以损坏电力设备罪科罪处分。

  终究,宜兴法院以犯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3年。一审判定后被告人曹某提起上诉,经无锡中院二审,维持原判。

  损坏电力设备罪,是一种多发的严峻刑事违法,我国刑法规则的损坏电力设备罪是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,不以违法数额为构成要件,只需被告人施行了损害公共安全的损坏电力设备行为,即使没有导致十分严峻后果,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  该案中,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偷盗电力设备,获利3000余元,其行为一起冒犯了损坏电力设备罪和偷盗罪两个罪名,属幻想竞合犯。幻想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,冒犯了数个不同罪名,所触违法名之间不具备容纳联系,鉴于被告人施行的是一个行为,不符合数罪并罚的规范。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,偷盗运用中的电力设备,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电力设备罪,择一重罪处分。该案中,定损坏电力设备罪处分更重,法院因而作出了上述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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